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工会活动>>政策法规>>文章内容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桥实验幼儿园章程
发布时间:2018-12-22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胡亚春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桥实验幼儿园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实行依法治园,保证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避免幼儿园工作的随意性,形成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依法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进区湖塘桥实验幼儿园座落在湖塘镇绿地峰云汇花园小区,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幼儿园。招收3--6周岁学龄前儿童入学。学制为三年。 
    第三条 幼儿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 幼儿园注重发挥在管理、保教工作等方面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以办高质量、有特色的现代化名园为奋斗目标。
    第五条 幼儿园的办园理念是向着阳光生长,培养目标是健康会自理,礼貌善交流,好奇爱探索,独立能合作;园风为“纯真、本真、童真”。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由武进区教育局、湖塘镇人民政府联合主办。园长由武进区教育局聘任,下设教育教学科研、卫生保健、总务后勤等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需要设正副主任一名,在园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行政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幼儿园的行政工作,依法对幼儿园实施科学管理。
    第八条 园长享有以下职权:
    (一) 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园长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行政管理等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 人事权。园长有提名副园长的建议权,有权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教职工的聘用,有权安排和调整教职工的工作。
    (一) 财经权。幼儿园财务在园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园长有权决定幼儿园内部布局,有权决定幼儿园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园长有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幼儿园行政经费。
    (四) 招生权。在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招生,保证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园的前提下,园长有权自主决定招生办法,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收取相关费用。        
    第九条 园长履行以下义务: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 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 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 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它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 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学习、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条件;关心和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 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 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 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条 幼儿园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 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保垒作用;
    (二) 加强对幼儿园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 对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幼儿园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讨论园长工作报告,审议幼儿园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对幼儿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 审议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考核方案、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决议。
    (三) 民主评议和监督幼儿园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参与民主推荐幼儿园行政领导人选。
    第十二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幼儿园接受其它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幼儿园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其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卫生保健
 
    第十五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制定合理的幼儿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高寒、高温天气可酌情增减。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制度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品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配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二十条 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二小时,其中户外体育活动不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体育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弱儿或残疾儿给予特殊的照顾。
    第二十二条 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冻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强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三)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美、劳诸方面的教育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一日生活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
    第二十五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八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紧密联系,互相配合,做好幼小衔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以班级为保教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种活动和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按年级设立年级组,作为该年级师生的管理组织。年级组设年级组长,年级组长在本年级范围内,在行政、教育、教学、卫生保健诸方面对园长全面负责,对幼儿全面发展负责。年级组长接受幼儿园各职能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根据课程内容的相似性设立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设组长两名,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开展学科教研活动,认真完成教学任务,积极尝试教育科研,以保教质量和教研成果对园长负责,接受园长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现代化教学仪器、设备、图书音像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五章   总务后勤工作
 
    第三十六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保教工作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责任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三十七条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机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膳食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条 从幼儿园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校园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幼儿身心特点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一条 建立校舍、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四十二条 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努力创设整洁、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三条 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幼儿园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守,身体健康。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逐步实施评聘分开。幼儿园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计划,完成各项保教工作任务。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评优晋升、聘用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条 对在保教工作、教育科研、幼儿园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由幼儿园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幼儿园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建议上级处分处理或免职流动等处理。教职工对其所受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上诉。
   第五十二条 积极开展教工文体活动,依法维护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会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四条 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幼儿园实行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园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活动,争取社区的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章程的修改由园务委员会提出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园长室。

                                                                     

关闭窗口
打印文档
附件: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新城阳光幼儿园 苏ICP备05086717号-1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府北路25号 电话:0519-6588619
    技术支持: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常州万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