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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新城阳光幼儿园章程
发布时间:2018-12-22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胡亚春

 

常州市武进区新城阳光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举办者合法权益,保彰依法自主办学,实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程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注册名称:常州市武进区新城阳光幼儿园。单位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新城南都北。
第三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保教并重,使幼儿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四条 单位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办学规模: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学前教育。办学形式,普通全日制(寄宿制)教育。
第五条   学校资产的数额:三千五百万元。资产来源:武进区湖塘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性质:举办者投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幼儿园招收2-6周岁学龄前儿童入学。经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审批,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幼儿园设立董事会,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通过董事
会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为三年。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园长。
(三)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副董事长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本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园长对董事会负责,
  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副园长协助园长工作,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的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经董事会确定,许忠元同志担任本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本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江苏新城集团捐赠。
(二)举办者贷款。
第十五条 本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为本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抽逃出资款,也不侵占和私分。
第十六条 本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十七条 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十八条 捐赠人对本幼儿园的捐赠,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园名、园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本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本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本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四条 本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幼儿;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财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6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武进区新城阳光幼儿园
董事会人员
 
董事长:王芳
 
副董事长:秦燕 许忠元
 
董事:宋晓琪 胡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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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新城阳光幼儿园 苏ICP备05086717号-1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府北路25号 电话:0519-6588619
    技术支持: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常州万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访问统计